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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家正给中国大众文学学会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

时间:2012-01-12

 

 

 

 

 

                                    中国大众文学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大众文学学会,英文名称:Popular Literature Society of China,缩写:PL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大众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的文艺工作者、大众文学编辑、出版人员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 学术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弘扬民族正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倡导会员心向大众、深入民间、贴近时代、面向未来,为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大众文学事业,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大众文学作家努力挖掘优秀文化传统,深入生活,创作大众文学精品;   
    (二)研究、探讨大众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密切关注网络文学和有关大众传播平台的文学现象,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三)繁荣大众文学创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健康有益的作品评奖活动,推出文学新人,表彰先进会员;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大众文学艺术教育,普及大众文学艺术知识,创新中国大众文学艺术理论体系,拓展大众文学艺术的学术领域;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会内部交流或公开发行的报刊及书籍;
    (六)推动大众文学创作基地和大众文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七)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合法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八)联合文化企业、事业单位促进大众文化产业开发,推动大众文化产业链建设,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九)加强大众文学的对外交流工作,广泛团结联系世界各国特别是两岸四地的大众文学作家、研究家、编辑家、出版家,不断使中国的大众文学作品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社会文化活动中,对国内外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开发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个人。
   (五) 维护本团体利益,具有一定影响的、合法的文学团体和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国大众文学事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团体授予的各种奖励;
    (七)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团体有协助保护、提供咨询和协调纠纷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或批准授予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各种荣誉称号;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向主管机关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 年03 月26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